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385499号“MAG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1316号重审第0000000167号
申请人:东阳市伊美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申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1316号《关于第25385499号“MAG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31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0020910号“MAG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3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东阳市伊美日化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见第1638期商标转让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两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马岩岩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