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222450H号“Strst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4038号重审第0000000214号
申请人:柯尼克电子测量仪表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3403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22450H号“Strst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0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2600号“STRA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商标权属于私权,商标授权审查中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除了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出具了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上述同意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我局应予尊重。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完全相同,故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相对引证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辉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