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粒之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23950号“玉米粒之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70号

       

      申请人:熊思云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燕真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3950号“玉米粒之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玉米粒之芯”具有显著性,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玉米粒之芯”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