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363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74号 - 申请人:特多山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36344号“SO DELICIOUS DAIRY

    FR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74号

       

      申请人:特多山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344号“SO DELICIOUS DAIRY 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6223号“SO”商标、第5756222号“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DELICIOUS”词汇是食品行业的通行惯例,消费者基于生活常识并不会认为这是对商品本身的口味、质量等特点的保证之词,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欺骗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SO DELICIOUS”文字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获准注册,故本案申请商标也不应认定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SO DELICIOUS DAIRY FREE及图”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在宽展期。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SO DELICIOUS DAIRY FRE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该标志中“SO DELICIOUS”可译为“如此美味”,用于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以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