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LASSIFI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74138号“RECLASSIFI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82号

       

      申请人:上海香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4138号“RECLASSIFI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RECLASSIFIED”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69556号“RE CLASSIFI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异议案件审理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RECLASSIFIED”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