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46716 -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85号 - 申请人:深圳市新观点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467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385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观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6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0573号“猿头SOURCE及图”商标、第26853048号图形商标、第26528473号图形商标、第21577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