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89998号“懂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07号
申请人:邵东县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湖南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9998号“懂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