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铷茶RUC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96582号“铷茶RUCH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06号

       

      申请人:光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洲天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6582号“铷茶RU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24105号“如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