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539649号“兵书阁 BINGSHU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461号
申请人:湖南高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9649号“兵书阁 BINGSHU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兵书阁村集体经济体,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申请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导致消费者误认情况发生。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兵书阁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有关兵书阁村扶贫的媒体报道、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兵书阁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有关兵书阁村扶贫的媒体报道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作为兵书阁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申请注册以与其村名相同的申请商标具有合理性,加之其本身位于兵书阁村,因此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