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7704号“ILLUM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4266号重审第0000000125号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426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7704号“ILLUM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2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国际注册第1222796A号“ILLUME”商标、第18035891号“ILLUM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同意书,同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