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464576号“元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01号

       

      申请人:青岛元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财富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4576号“元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3518号“元德堂”商标、第33488879号“德元堂及图”商标、第11469838号“德元 华峰HF及图”商标、第33488877号“德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