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2801399号“CAS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6956号重审第0000000124号

       

      申请人:诺思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6956号《关于第22801399号“CAS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4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476398号“卡仕龙CAS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63156号“卡西龙Cas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99646号“cas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89798号“Cal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六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20346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部分商品上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20347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部分商品上撤销注册,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四现均为足球鞋、鞋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441380号“CAS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第16962233“Newcas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字母构成相同或者相近,故申请商标标识与上述引证商标商标标识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足球鞋、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