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4707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53号
申请人:广东顺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0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942367号图形商标、第6713305号“超盛CHAOSHENG及图”商标、第13180408号图形商标、第16551018号“算话信用SUANHUA CREDI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金融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