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732033号“贪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820号
申请人:沈阳韩达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超音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2033号“贪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不属于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贪痴”,系佛教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通心粉等商品上予以商业使用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