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QA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774号“ARQA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46号

       

      申请人:LARSON-JUHL UK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774号“ARQA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8720号“阿凯笛亚ABCA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公司网站;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ABCADIA”在首字母、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画框边条和其他画框部件,即木材、木材替代品和塑料制配件和裱画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