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370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08682号 - 申请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370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682号

       

      申请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7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827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书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