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52876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49号 - 申请人:佛山市俊典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9528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49号

       

      申请人:佛山市俊典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会祥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2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其字号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8345号“KING CRYSTAL及图”商标、第14768479号“KING CRYSTAL及图”商标、第9636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并不构成近似。综上,申请商标在“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放弃除“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商品以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仍对其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3417号“印象皇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四以及第1342813号“皇冠及图”商标、第1347816号“金冠及图”商标、第19339236号“MLXA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七)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大理石、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木材、大理石、非金属地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