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众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2094015号“58众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5145号重审第0000000424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5145号《关于第22094015号“58众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75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713426号“众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3月13日,163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272289号“58度C茶Tea”商标、第6690357号“屋巴WUBA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第16267420号“众创空间”商标、第16284047号“众创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经纪、信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经纪、信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纪、信托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马岩岩
    李紫牧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