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man 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214941号“Ruiman 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675号

       

      申请人:湖南瑞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4941号“Ruiman 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2716号“RUIMIN”商标、第5346509号“润民 RUIMIN”商标、第18903130号“丽曼健康会 RI-MAN CLUB及图”商标、第21800379号“如满 RUMMAN”商标、第11643573号“上品汇精菜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