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783828号“I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56号

       

      申请人:东莞市创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智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83828号“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IVO”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13730号“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为恶意抢注行为,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其审理结果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