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c ey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1807279号“Magic ey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0081号重审第000000013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魔眼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0081号《关于第21807279号“Magic ey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2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8963260号“Magic e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恶意抢注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48179号“Magic e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马岩岩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