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074658号“金秀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57号

       

      申请人:广州万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74658号“金秀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是对申请人在先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5922号“金尚秀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被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官方网站、资质证明;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工作报告、部分获奖证书;相关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销售证据及发票;展会照片、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洗浴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