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94139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98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双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941399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双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泓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东方仁风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13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277号决定,于2019年5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广泛和积极的使用,并广泛地宣传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和宣传推广复审商标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若撤销复审商标,对申请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被申请人申请撤三申请,纯属恶意行为,其行为极其恶劣。另查,被申请人名下拥有众多商标,明显超出企业正常的经营属于恶意抢注,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设计图稿打印件;
      2、申请人部分产品宣传页打印件;
      3、申请人部分办公用品照片打印件;
      4、申请人参展图片打印件;
      5、申请人签订合同、发票;
      6、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天津市王顶堤劳保橡胶厂于2011年5月3日申请注册,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2年5月20日止。后经核准转让予双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是否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宣传页、复审商标设计图稿打印件、办公用品照片打印件及荣誉证书打印件,上述证据为自制证据,且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了参展图片打印件,上述证据虽显示了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限内,但图片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上述证据显示的商品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行业跨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我局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