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ENLL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2959740号“SIMENLLO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401号

       

      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永海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22959740号“SIMENLL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73048号“SI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被申请人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攀附知名品牌的恶意。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证明、许可合同、备案通知;
      2、获得市场荣誉;
      3、广告宣传、参展证明及全国重点工程、合作合同;
      4、申请人审计报告、协会证明;
      5、相关裁定及司法文书;
      6、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灯、电开关、报警器、电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用具、电开关、电池组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SIMON,S.A.授权西蒙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许可使用其名下引证商标,本案关于引证商标的商标许可合同均已在商标局办理备案登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SIMENLLOO”构成,其与引证商标“SIMON”的前三个字母构成相同,且文字在书写形式及外观上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号灯、电开关、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用具、电开关、电池组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用具、电开关、电池组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维持注册。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仅就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本身而言,其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相对理由成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报警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