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9454102号“YO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58号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54102号“YO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33994号“永映软件YOYI SOFT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08379号“YOO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可共存,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情况;申请人公司及其产品介绍;申请人相关宣传合同及发票;申请人部分获奖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获准注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用自拍杆、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