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水金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64263号“汉水金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692号

       

      申请人:陈妙文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4263号“汉水金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4912号“汉水金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64913A号“汉水金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汉水金牛”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汉水金针”、引证商标二文字“汉水金珍”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