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兔 MIT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796084号“米兔 MIT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565号

       

      申请人:武清君
      委托代理人:江苏标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6084号“米兔 MIT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38101号“米兔”商标、第6866203号“米多奴 Mitolo”商标、第27282080号“米缇欧 mitio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同为“米兔”,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