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正兴YUANZHENG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19567号“元正兴YUANZHENG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39号

       

      申请人:东莞市元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正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9567号“元正兴YUANZHENG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1005号“浙晨ZHECHEN及图”商标、第3613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非金属排水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金属软管以外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排水管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浙晨ZHECHEN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软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