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易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07093号“钢易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68号

       

      申请人:中物产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启鹏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7093号“钢易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已有类似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应准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钢易买”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