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71263号“西游神果XI YOU SHEN
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67号
申请人:瓜州县红绿宝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1263号“西游神果XI YOU SHEN 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2846号“西游神”商标、第28149474号“西游花果”商标、第3779600号“圣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参、枸杞、婴儿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一宽展期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参、枸杞、婴儿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