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835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06428号 - 申请人:杭州楠海家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1835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428号

       

      申请人:杭州楠海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3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7089号“朗迅及图”商标、第23148161号图形商标、第20589358号“尚耐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胶合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