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镖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85146号“曹操镖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76号

       

      申请人:开鲁县速喜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5146号“曹操镖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88881号“曹操RADIO”商标、第28834945号“曹操帮你还”商标、第18505944号“曹操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曹操镖局”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