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068335号“SEN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70号

       

      申请人:汕头市森诺科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8335号“SEN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6989号“SONNO及图”商标、第11744927号“斑诺SANNO”商标、第16982753号“S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