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078432号“野牧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62号
申请人:姚建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8432号“野牧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9387号“牧野人 MAKINOPEOPLE”商标、第31229998号“野人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野牧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牧野人”文字构成相同,仅书写书写不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