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姐不等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3487422号“赵小姐不等位”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23号

       

      申请人: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日冕(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13487422号“赵小姐不等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823908号“赵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与大量使用,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明知“赵小姐”品牌以及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3.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4.百度关于“等位”的解释及检索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越泽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申请注册,我局于2015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2月27日转让给“先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由“先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转让申请,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7月27日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茶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茶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