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01692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50号 - 申请人:叶淑娴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16923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50号

       

      申请人:叶淑娴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青岛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20169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烯台碳源XI TAI TAN YUAN及图”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烯台碳源XI TAI TAN YUAN及图”商标系申请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产品销售协议及收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