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237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82号 - 申请人:福建高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23753号“福清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82号

       

      申请人:福建高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3753号“福清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的“福清”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