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21810号“阳光蒲公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79号
申请人:蚌埠蒲公英舞蹈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1810号“阳光蒲公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1528号、第14232586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