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33710293号“秀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05号

       

      申请人:山东名悦汇品牌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标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0293号“秀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8387A号“悦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4730号“秀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该项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牛奶制品商品以外的肉、鱼制食品、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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