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197040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02号 - 申请人:上海卓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32197040号“DADABAB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02号

       

      申请人:上海卓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诺信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97040号“DADA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7485号“多多博士DODO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55421号“NE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42444号“盼宝宝PAN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24097号“HELLOH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75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06222号“嘀哒宝贝DIDA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5062460号“爸爸宝贝BABA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3、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四、七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录像带发行服务以外的培训、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录像带发行服务以外的培训、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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