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1
关于第35741119号“谷韵粮甜 GU YUN LIANG
T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89号
申请人:庆云县鲁花制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1119号“谷韵粮甜 GU YUN LIANG 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6430号“谷韵粮风 GYLF及图”商标、第23975427号“谷韵粮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产品包装、公司所获荣誉、发票、公司工厂面貌、公司网址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谷韵粮甜”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谷韵粮风”、“谷韵粮魂”仅有一字之差,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面条、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燕麦片、挂面、土豆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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