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1
关于第31199560号“和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94号
申请人:和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99560号“和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20168号“君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初步审定了其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了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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