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小桔闪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26401414号“小桔闪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76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01414号“小桔闪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6740号“小桔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恶意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7854号“小桔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2、专项审计报告;3、引证商标一的异议申请书;4、引证商标二的转让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在异议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一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我局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中文“小桔”,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服务以外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技术研究服务以外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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