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910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90号 - 申请人:北京远大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1

     

    关于第343910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90号

       

      申请人:北京远大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1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1714号图形商标、第13472835号图形商标、第18546187号“惠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卫星导航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0日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的质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