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1
关于第31724298号“金天才JINTIANC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11号
申请人:开拓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24298号“金天才JINTIAN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苏州名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4624号“天才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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