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毛豆新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2

     

    关于第26849681号“毛豆新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93号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49681号“毛豆新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62930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48855号“毛豆MAO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772700号“小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26006270号“毛豆豆板栗MAODOUDOU BANLI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不断地对申请人名下“毛豆”系列商标进行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第11445747号“毛豆”商标的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档案及相应的驳回复审决定书;3、北京巧克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毛豆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的证据;4、申请人及其“毛豆新车”品牌的相关新闻报道及活动资料;5、“毛豆新车”品牌所获荣誉证明。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毛豆”与引证商四的显著识别中文“毛豆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以外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成本价格分析、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不断地对申请人名下“毛豆”系列商标进行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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