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HAMMONDS哈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2

     

    关于第4856047号“HAMMONDS哈蒙”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8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哈蒙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阙晨
      
      申请人因第4856047号“HAMMONDS哈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55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异丙醇;2.表面活性化学剂;3.非家用除垢剂;4.工业用洗净剂;5.工业用化学品;6.油墨抗凝剂”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在过去三年被申请人并未在第1类“1.异丙醇;2.表面活性化学剂;3.非家用除垢剂;4.工业用洗净剂;5.工业用化学品;6.油墨抗凝剂”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查看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材料。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1.异丙醇;2.表面活性化学剂;3.非家用除垢剂;4.工业用洗净剂;5.工业用化学品;6.油墨抗凝剂”商品上的专用权。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商标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将复审商标授权上海迪舜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使用);
      2、名片、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出库单、宣传册;
      3、HAMMONDS MRW水辊清洗剂商标、HAMMONDS润版液商标、HAMMONDS橡皮布更新剂商标;
      4、发票复印件;
      5、销售合同(与杭州圣豪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罡邵贸易有限公司);
      6、产品检测报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在第1类“异丙醇;表面活性化学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鉴于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异丙醇;表面活性化学剂;非家用除垢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化学品;油墨抗凝剂”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显示的是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仅凭该份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商标许可行为,而不能视为针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使用的商品并非“异丙醇;表面活性化学剂;非家用除垢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化学品;油墨抗凝剂”商品,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无相关发票进行佐证,无法证明该份销售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产品检验报告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产品检验质量的情况,不能以此证明被申请人商标及产品已投入市场并实际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异丙醇;表面活性化学剂;非家用除垢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化学品;油墨抗凝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异丙醇;表面活性化学剂;非家用除垢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化学品;油墨抗凝剂”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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