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馋嘴铄CHANZUISH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2

     

    关于第34851608号“馋嘴铄CHANZUISH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10号

       

      申请人:陈小伟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1608号“馋嘴铄CHANZUIS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74458号商标、第20617739号商标、第18023343号商标、第14646024号商标、第15169816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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