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家味道上餐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2

     

    关于第32029147号“家味道上餐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15号

       

      申请人:王生亮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29147号“家味道上餐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3861号商标、第9905858号商标、第7579709号商标、第19086042号商标、第10848321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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