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U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113号“KUU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97号

       

      申请人:自然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113号“KU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22409号“K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产源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联系,以获取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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